居間人管理制度
2016-12-08
民生期貨有限公司
居間人監督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居間人的居間行為,維護期貨交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和隔離風險,促進公司業務的健康發展,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關于北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加強對居間人和代客理財管理的指導意見》、《北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居間人管理自律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北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居間人管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之第十條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是公司辦理居間業務的依據,是公司與居間人在從事居間業務時必須遵守的規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居間人的管理。
第二章 期貨居間人及居間行為
第四條 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即是為投資者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人或組織,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
第五條 居間人與簽約其中的任一方沒有隸屬或合作關系。居間人既不是投資者與期貨公司所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一方的代理人,無權在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活動中表達自己的意志。
第六條 居間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觀念和職業操守;
(三)最近三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記錄;
(四)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五)對符合公司營銷人員管理辦法(2013年3月修訂)第四條規定的自然人,公司優先考慮;
(六)符合轄區監管局對居間人的選擇標準和相關要求。
第三章 居間業務規則
第七條 總部及分支機構對居間人應當臨柜辦理業務或由開戶崗人員上門辦理相關手續,并根據所在轄區監管局要求審查居間人的資格條件,填寫《期貨居間人資格審批表》(見附件1),并提供以下資料文件:
(一)自然人居間人提供身份證正反兩面復印件及原件掃描件、銀行卡掃描件、頭部正面照;
(二)轄區監管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核實居間人身份,登錄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誠信記錄。分支機構將《期貨居間人資格審批表》和相關文件上傳總部,原件在當地存檔備查。
第八條 居間人在開展居間業務前,應與公司簽訂居間協議,并據此行使有關權利,承擔有關義務,接受有關制度的約束。居間協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第九條 居間客戶開戶
居間人開發客戶由公司與客戶本人簽定《期貨經紀合同》及《居間服務風險須知確認書》(見附件2),同時確定客戶的居間屬性。
第十條 報酬及支付方式
根據居間人累計介紹客戶當月凈手續費收入考核。
凈手續費收入=公司收取客戶手續費-公司交交易所手續費-營業稅金及附加-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居間報酬=凈手續費收入*支付比例。
支付方式:公司每月將居間報酬扣除居間人應該承擔的稅費后劃入居間人指定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一條 居間人介紹客戶的手續費收取標準按照公司制定的相應收費標準執行;居間人的支付比例按照居間協議書約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居間人符合公司《招聘、調配制度》和《營銷人員管理辦法(2013年3月修訂)》相關錄用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公司批準,可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按照《營銷人員管理辦法(2013年3月修訂)》進行管理,其與公司簽訂的《期貨居間協議書》同時廢止。
第四章 居間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居間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居間協議書的規定介紹客戶。
(二)可按居間協議書的約定獲取居間報酬。
(三)在從事正當的居間活動時,有權獲取國家監管部門公開發布的各種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
(四)有權參加公司的各種業務培訓和交流活動,宣傳期貨市場,維護公司形象。
(五)利用自身的資源網絡開發客戶并為客戶提供一定的服務。
第十四條 居間人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照執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等有關規定。
(三)遵守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四)須遵守以下居間服務準則:
1. 忠實準則: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積極促成投資者與公司簽訂期貨經紀合同,不得阻撓妨礙投資者與公司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 告知義務:如實向簽約雙方告知有關簽訂合同事項,特別要向投資者闡述從事期貨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說明書》等,不得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投資期貨的利益,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動。
3. 不作為準則:不得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期貨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人員介紹、提供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不得為非法成立的期貨公司或其他不具備期貨經營許可的機構介紹客戶從事期貨投資。
4. 禁止越權代理:居間人僅作為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無權代理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
5. 保密準則:居間人應按約定為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得泄露或轉遞給他人。
6. 禁止行為:
(1) 隱瞞身份,與甲方員工存在掛名關系,以甲方正式員工名義對外開展業務;
(2) 代理客戶辦理賬戶開立、銷戶、結算簽字,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3) 代客操作或者代客理財;
(4) 向客戶承諾期貨交易的損益;
(5) 利用公司居間人身份變相非法集資、融資、配資業務;
(6) 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期貨買賣;
(7) 采取貶低競爭對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8) 為客戶提供集中交易的場所,以公司的名義設立經營服務網點;
(9) 以公司居間人的名義從事期貨居間以外的經紀活動;
(10) 損害客戶、期貨公司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7.費稅自擔:
居間人進行開發客戶的居間活動費用由居間人自行承擔。
居間人居間報酬按國家稅法規定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居間人自行負擔,公司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第五章 居間人及客戶的流動
第十五條 居間人不得同時在兩家或者兩家以上的期貨經營機構擔任居間人。
第十六條 居間人有自由選擇居間服務對象的權利,但應服從公司根據本辦法進行的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居間人在協議期間自行終止居間活動時應簽署居間終止協議書(附件3)。
第十八條 居間人名下客戶一經確立不予做歸屬變更,特殊情況須報公司特批。
第六章 居間人的檔案及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 經紀業務分管高管負責居間業務管理,運營部負責統籌安排居間業務工作,營業機構負責人為居間人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十條 公司應建立健全居間人的檔案管理。居間人的檔案管理應參照《民生期貨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各項登記及備案手續,以備查詢。
第二十一條 公司應對居間人及其介紹來的客戶進行類別登記,以便進行業務統計及居間報酬核算。
第二十二條 居間人檔案包括:
(一)《期貨居間人資格審批表》及相關附件;
(二)期貨居間協議書;
(三)居間業務產生的其他資料;
(四)轄區監管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 居間人的考核
(一)居間人簽署協議后,在協議有效期內自開始日期三個月月末客戶權益需達到30萬元,另自開始日期起每12個月一考核直至協議結束日期,考核期內月均客戶權益須達到100萬元,否則不再續簽居間協議書。
(二)總部及各分支機構依據與居間人簽訂的期貨居間協議書對居間人進行業績考核,總部業務部、分支機構負責人出具考核意見后填寫居間業績評估表(附件6)上報運營部,特殊情況須報公司特批。
第二十四條 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應對居間人所開發客戶進行全面回訪并按照各轄區監管局關于居間業務的自律管理要求做好客戶回訪和留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應按照各轄區監管局關于居間業務的自律管理要求在營業場所或公司網站對居間人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七章 對違約居間人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按照本辦法嚴格管理居間人。發生糾紛時,公司應及時與居間人進行溝通,協商解決。居間人如違反居間協議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除承擔相應責任外,公司有權終止其居間協議并沒收計提風險金,禁止其在本公司從事居間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發現與公司簽約的居間人出現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公司運營部和合規稽核部。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總裁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民生期貨有限公司居間人支付比例管理細則
2.期貨居間協議書
3.期貨居間人資格審批表
4.居間服務風險須知確認書
5.期貨居間終止協議書
6.居間人業績評估表
7.期貨居間人承諾書